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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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分公司现金6934.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8元,共计1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