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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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皖1522执669号 赵景亮、孙利: 你与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0)皖1522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赵景亮、孙利偿还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3774.09元。 二、赵景亮、孙利一次性支付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代偿款的利息(其中以6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以6974.0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赵景亮、孙利负担案件受理费149元,公告费900元,执行费107元。 开户银行:农行霍邱县支行营业部 户名:霍邱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 账号:62×××61 注意事项:交款时请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联系人:赵华勇联系电话:0564-6023087本院地址邮编:237400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