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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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杭州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截至2020年9月2日的利息、罚息4733.37元,此后利息及复利按日利率万分之2.833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5元,减半收取计1687.5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05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