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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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赔偿给***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000元(已实际给付);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72617.24元(不含***垫付款4726.75元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已付赔偿款10000元,指定支付方式为汇款至***于莆田农商银行秀屿支行开设的账户62×××54); 三、驳回***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负担277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负担5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