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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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2015年日银东港流借字第07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形成的债权对被告日照德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编号为日开国用(2008)第900号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 二、驳回第三人日照市企业重组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日照德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第三人日照市企业重组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