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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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欠款本金27662.61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利息(以欠款本金27662.61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如该约定标准超过年利率24%,则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