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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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文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文水县中小 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741398.39元、逾期利息76945.95元、违约金87069.92元,合计1905414.26元,并支付从2019年10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741398.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被告吕梁瑞禾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 ***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被告文水县天宝汇农产品有限公司在其抵押房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文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56元,由被告***负担21919元、由原告文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