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
舒城县五州物流配送中心
六安市天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登克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在皖N×××××号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在皖N×××××号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240806.65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皖N×××××号机动车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81000元。

四、被告王道田、六安市天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22202.85元,被告王道田、六安市天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项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741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300元,被告余传平、舒城县五州物流配送中心共同负担30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王道田、六安市天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10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

(本院标的款开户行: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皋城路分社帐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余传平垫付20000元,抵付被告余传平、舒城县五州物流配送中心共同负担受理费3000元,原告***、***、***、***、***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应退回余传平垫付款17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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