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 舒城县五州物流配送中心 六安市天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登克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在皖N×××××号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在皖N×××××号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240806.65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皖N×××××号机动车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81000元。 四、被告王道田、六安市天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22202.85元,被告王道田、六安市天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项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741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300元,被告余传平、舒城县五州物流配送中心共同负担30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王道田、六安市天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10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 (本院标的款开户行: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皋城路分社帐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余传平垫付20000元,抵付被告余传平、舒城县五州物流配送中心共同负担受理费3000元,原告***、***、***、***、***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应退回余传平垫付款17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