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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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盘锦瑞德化工有限公司 盘锦辽河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盘锦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锅炉款753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盘锦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交付已安装部分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三、原告(反诉被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盘锦瑞德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21858.97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盘锦瑞德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电费4428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盘锦瑞德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50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共计18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盘锦瑞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35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01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