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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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503民初8702号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林向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庄梅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案由立案日期适用程序是否公开审理金融借款合同2020年9月3日简易程序是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庄梅丽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20年7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681.96元及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庄梅丽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答辩意见对原告的诉求及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希望协商分期还款认定的事实与理由借款事实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4月8日合同名称《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907****0借款人庄梅丽借款金额500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利率月利率8.75‰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还本逾期利率罚息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复利对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裁判理由本案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庄梅丽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诉求庄梅丽清偿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裁判主文裁判主文庄梅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3681.96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计571元,由庄梅丽负担。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亮二Ο二Ο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育艺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