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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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 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被告***、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10233.12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9月2日共结欠利息、罚息、复利总计23892.01元,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 三、被告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41.2元,减半收取6070.6元,由被告***、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