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鑫丰易管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锦州鑫丰易管业有限公司货款90459元及利息(其中货款58978元的利息从2017年6月8日起计算,货款31484元的利息从2017年10月12日起计算,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1031元,由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415665739140审判员周明莲

224790781685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一晨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