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鑫丰易管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锦州鑫丰易管业有限公司货款90459元及利息(其中货款58978元的利息从2017年6月8日起计算,货款31484元的利息从2017年10月12日起计算,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1031元,由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415665739140审判员周明莲 224790781685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一晨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