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批准、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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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行政批准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海门市常乐颐园酒厂、海门市状元红酒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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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1-03-24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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