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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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项下给付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金额为9,659.00元(玖仟陆佰伍拾玖元整)。(详见赔偿明细表)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项下给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金额为30,447.62元(叁万零肆佰肆拾柒元陆角贰分)。(详见赔偿明细表)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座位险项下给付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金额为10,000.00元(壹万元整)。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金额为269.22元(贰佰陆拾玖元贰角贰分)。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金额为4,401.10元(肆仟肆佰零壹元壹角整)。 六、上述钱款给付义务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0.00元,减半收取585.00元,鉴定费720元,共计金额为1,305.00元(壹仟叁佰零伍元整,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负担914.00元,由被告***负担39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