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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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 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4521.9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54.5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1144元,原告***负担462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负担625元,***负担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