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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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通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南通旗帜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02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第一、五、七项; 二、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02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六项; 三、王**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8630.1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7倍计算至2020年11月24日止); 四、王**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其中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的占用使用费为42397.27元;自2020年11月1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占用使用费参照合同约定年租金的标准计算); 五、程莉对上述第一、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606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21726元,由王**建、程莉负担5540元,南通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61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6元,由王**建、程莉与南通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