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批准、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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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行政批准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海门市常乐颐园酒厂、海门市状元红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海门市常乐颐园酒厂、海门市状元红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