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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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于2008年9月2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还本金151178.87元、利息5270.51元、罚息316.87元,合计156766.25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24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2月25日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支付律师费3500元。 四、若被告***未履行上述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有权对位于西安市XX环XX园XX苑XX栋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西安市房他证莲湖区字第2013051158)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后2150元,由被告***承担20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将该款项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