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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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联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宝胜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款1385449.6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385449.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5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陕西世纪金花高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陕西宝胜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由陕西宝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011元,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陕西世纪金花高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22959元(以上款项陕西宝胜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陕西世纪金花高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时将此款一并支付陕西宝胜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