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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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610910003-013-201609760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452334.31元、利息8918.6元、罚息191.38元,合计461444.29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2日),及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 三、被告***、***以其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X幢XX室房屋对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对依法处置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2元减半收取411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已预交,被告***、***于付上述款项时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41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