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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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798.52元及截止2016年10月8日的利息1803.7元,并以透支本金7798.52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9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全部透支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支付截止2016年10月8日的信用卡复利369.76元,并以未付利息为基数,从2016年10月9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复利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