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50,000元,利息218,667元(其中25万元本金,按年利16%计算,自2017年3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136,667元;10万元本金,按年利24%计算,自2017年3月3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82,000元);2020年8月2日之后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3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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