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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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香芝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复印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9077.17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2元,由原告***负担1207元,由被告***、***负担2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