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香芝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复印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9077.17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2元,由原告***负担1207元,由被告***、***负担2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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