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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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18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38337.29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500元。以上合计56837.29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按责任划分比例赔偿原告***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剩余赔偿款64019.76元中的70%,计44813.83元; 以上一、二项合计101651.12元,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8000元,应再赔偿原告***83651.12元; 三、被告***应按责任划分比例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3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保全费120元,鉴定费3900元,合计5220元,由原告***负担2056元、被告***负担31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