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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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通化县金圣泉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521执恢165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金圣泉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翠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吉波。 被执行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玉宏,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县金圣泉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通化县金圣泉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在通化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砟子林场64.59公顷林地;坐落于松树林场221.43公顷林地;坐落于湾沟林场的83.01公顷林地;坐落于道清林场101.14公顷林地;坐落于石人林场69.77公顷林地;坐落于八道江林场87.94公顷林地;坐落于铁厂林场43.76公顷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经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通化县金圣泉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林木所有权接收抵债,故被执行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