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再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西和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 二、原审被告文名智、原审被告严泽中、原审被告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审原告王明富材料款202611元、违约金27309元共计229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434元,由原审原告王明富承担1305元,原审被告文名智、原审被告严泽中、原审被告青海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1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7-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