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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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1181执恢90号 陈志兰、项斌、胡娟娟: 申请执行人陈志兰与被执行人项斌、胡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志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81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向龙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22000元、违约金15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项斌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志兰借款本金22000元及违约金15000元。对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向各被执行人追偿的权利。据此,龙泉市人民法院(2017)浙1181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标的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