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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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三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722民初1155号 当事人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件事实 被告与原告之女唐某1在本院办理离婚,本院(2017)川0722民初4149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约定“现有夫妻共同债务350000元由***负责清偿(其中欠***的70000元从2017年12月起每月归还4000元,如逾期未还按农商银行贷款计算)。被告至今仅还款17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3000元并自2019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三台农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江久林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郑明万 书记员蒋维瀚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