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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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金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衡阳市力源动力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春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 衡阳春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春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借款本金26800000元,逾期利息1992984.08元,罚息1511614.81元(计算至2019年3月18日,2019年3月19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湖南春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因主张本案债权的律师费495000元; 三、如被告湖南春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清偿上述债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有权对被告衡阳市金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衡东县(春昌大厦B#)-101室、201室、301室、401室、501室(产权证号分别为:东房权证字第××号、16××16号、16××17号、16××18号、16××1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衡阳春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衡阳市力源动力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5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1585元,由被告湖南春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衡阳春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金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