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沙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郴州市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长沙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郴州市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原告***租赁车辆押金50000元; 二、由被告长沙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郴州市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立即收回租赁车辆并支付原告***车辆保管费1200元(从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止,按每天20元计算,后续车辆保管费从2019年7月21日计算至和租赁车辆收回时止),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三、由被告长沙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郴州市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被告长沙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郴州市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