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郴州市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长沙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郴州市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原告***租赁车辆押金50000元;

二、由被告长沙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郴州市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立即收回租赁车辆并支付原告***车辆保管费1200元(从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止,按每天20元计算,后续车辆保管费从2019年7月21日计算至和租赁车辆收回时止),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三、由被告长沙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郴州市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被告长沙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郴州市亲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3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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