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怀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晋B×××××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价值约为人民币10000元),期限至2023年4月6日。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的冀G×××××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