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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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湘潭舜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321民初394号 原告:湘潭舜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左培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君,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雨,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住***。 原告湘潭舜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湘潭舜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邓赵胜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舟书记员唐师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