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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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计算至2020年10月27日的利息20846.99元,并自2020年10月28日起按月息14.5899‰给付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 二、被告***对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2.00元,减半收取78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