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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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六盘水中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414000元。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由被告***支付原告六盘水中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利息损失13248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9日,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被告***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被告***仍应以未还的代偿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六盘水中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计付利息。 四、驳回原告六盘水中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2元,由原告六盘水中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08元,由被告***负担9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