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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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穗保安全押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赔偿25205元及利息(利息以25205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