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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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为赔付被保险人熊丽琴的)贵DVL825号车辆损失费2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