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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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即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二、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 三、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车辆修理费、交通费等69195元; 四、由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车辆修理费、交通费等691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处理予以维持;二审诉讼费3842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承担3302元(预交3842元,扣减诉讼费3302元,余款540元予以退回),由被上诉人***承担5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