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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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黔西南州兴义市华隆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8)黔2301民初7860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自2018年8月20日起,原告黔西南州兴义市华隆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解除; 二、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8)黔2301民初786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 三、由上诉人黔西南州兴义市华隆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421272.21元; 四、驳回上诉人黔西南州兴义市华隆木业有限公司其余一审诉讼请求和其余上诉请求。 一审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15元,由黔西南州兴义市华隆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