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梨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22财保20号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贵君 住所:梨树县。 ***与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吉0322财保20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四平市××区#楼(平西卫生院对面)路北侧距马路边石18米正房从东往西数1-2户商网(价值2800000元)部分。申请人***未在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四平市××区#楼(平西卫生院对面)路北侧距马路边石18米正房从东往西数1-2户商网(价值2800000元)的部分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乐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珈言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