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文山州礼光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麻栗坡县曼文水电有限公司 麻栗坡县砂丰种植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麻栗坡县曼文水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麻栗坡县砂丰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失1067182.77元; 驳回麻栗坡县砂丰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72.00元,由麻栗坡县砂丰专业合作社负担5422.00元,麻栗坡县曼文水电有限公司负担126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