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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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源市惠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辽源市惠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借款本金2555.3万元,支付借款利息255.53万元; 二、辽源市惠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10%的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日开始至借款全部清偿为止; 三、辽源市惠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14%计算,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566.99元,公告费600.00元由辽源市惠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