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柯林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襄阳市合美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经开区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襄阳市合美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航空航天工业园(原柿铺东社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襄阳市国用(2011)第3314021**,使用面积为33194.70平方米)及该土地上1幢、2幢、3幢的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7、00××98号,建筑面积分别为6966.03平方米、2959.07平方米、2959.07平方米)和未办理房产登记的4、5、6、7、8幢(无证)建筑物、附属物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湖北柯林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金飞)之日起转移。

二、买受人湖北柯林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金飞)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

三、解除被执行人襄阳市合美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航空航天工业园(原柿铺东社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土地证号为:襄阳市国用(2011)第3314021**使用面积为33194.70平方米)及该土地上1幢、2幢、3幢的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7、00××98号,建筑面积分别为6966.03平方米、2959.07平方米、2959.07平方米)和未办理房产登记的4、5、6、7、8幢(无证)建筑物、附属物的查封。

四、注销被执行人襄阳市合美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航空航天工业园(原柿铺东社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土地证号为:襄阳市国用(2011)第3314021**用面积为33194.70平方米)及该土地上1幢、2幢、3幢的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7、00××98号,建筑面积分别为6966.03平方米、2959.07平方米、2959.07平方米)和未办理房产登记的4、5、6、7、8幢(无证)建筑物、附属物的抵押权登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8-12-20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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