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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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安平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1005执115号 陆萍: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安平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005民初5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安平支行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联系人:朱启尧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