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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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0000元(利息按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原告利息,即从借款之日起的2020年8月19日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前项给付义务时加付15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即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