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食之秘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食之秘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桂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500元,以及以33,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上海桂宇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上海桂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37.5元,被告食之秘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承担6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