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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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担保财产即申请人***名下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5)的存款9170元; 二、保全(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17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2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