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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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05民终6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1,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农民,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1,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2,信息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3,住***。 上诉人黄某1因与被上诉人***、郭某1、郭某2、郭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1民初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黄某1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清水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1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郭某3归还上诉人借款本金11万元,本息,判令被上诉人郭某1对借款1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归还黄某1借款本息合计15万元,分三次付清,第一次于2020年12月15日前付3万元,第二次于2021年12月15日前付6万元,第三次于2022年12月15日前付6万元,如未按上述期限归还任意一笔款项,则按照未归还的数额以年利率15.4%计算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且黄志强有权对剩余全部未支付的本息申请强制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黄某1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虓晖 审判员包新萍 审判员雒璇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徐艳 书记员孟夏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