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行为行政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铜川市风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陕0204行审2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新民,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超,系该局劳动监察支队审理科副科长。

被执行人:铜川市风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民强。

审理

经过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执行铜川市风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锐公司)责令支付工资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市人社局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铜人社监理字[2020]第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审查

查明

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申请人是否立案审查[√]

申请人是否向被执行人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

申请人是否对被执行人的违法事实进行查明和固定[√]

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处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申请人是否对被执行人的处理恰当[√]

申请人是否向被执行人送达处理决定书[√]

被执行人是否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内行使权利[×]

申请人是否向被执行人进行催告[√]

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准予执行[√]

市人社局查明:风锐违法分别拖欠王海东5380元、刘希凡1400元、赵阳2600元、李超3042元、李少辉12400元、何妍14165元、段林利5566元、杨晓英11974元、何新锋14508元、王**光15221元、李玲玲17096元、刘茹7698元、任斐2306元、张国栋3143元、任扬17356元、肖承喜5000元、杨玲27380元、郭星14662元、黄子萱14440元、王西峰9940元、姜美生3200元、刘爱芳4000元、杨占玲5250元、李淑娥9500元、任平9151元、刘金琳6752元、刘珂5355元、王伟强11889元、李**18000元、李晓蒲556元、任富强14500元、廖龙飞5884元、张峰1681、何小妮4518元、张妮娜1406元、齐学巧2842元、陈路路4500元、刘光营4500元、高胜强3200元,合计321961元。

刘茹、李少辉、李玲玲、郭星、何妍、任斐、王**光、张国栋8人在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分别将风锐公司诉至本院,且本院就该纠纷全部进行调解并作出生效调解书,刘茹等8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人社局就王海东等31人即合计235270元的工资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铜人社监令字[2020]第19号责令改正决定书后,风锐公司逾期未足额支付上述王海东等31人的工资,市人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风锐公司向上述王海东等31人支付工资235270元,并按应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加付117635元的赔偿金。

王海东等31人未向本院提起诉讼,且风锐公司未向王海东等31人支付工资。

本院

认为

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作出的铜人社监理字[2020]第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被执行人风锐公司在整个行政程序中均认可拖欠王海东等31人工资的事实,在收到市人社局送达的铜人社监令字[2020]第19号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仍未按照该决定书进行支付,且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

结果

准予执行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铜人社监理字[2020]第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权利

救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

组织

审判长焦志成审判员罗红涛审判员杨敏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睿书记员康嘉仪

裁判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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