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行为行政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铜川市风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行政行为 |
| 法院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陕0204行审2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新民,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超,系该局劳动监察支队审理科副科长。 被执行人:铜川市风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民强。 审理 经过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执行铜川市风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锐公司)责令支付工资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市人社局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铜人社监理字[2020]第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审查 查明 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申请人是否立案审查[√] 申请人是否向被执行人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 申请人是否对被执行人的违法事实进行查明和固定[√] 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处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申请人是否对被执行人的处理恰当[√] 申请人是否向被执行人送达处理决定书[√] 被执行人是否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内行使权利[×] 申请人是否向被执行人进行催告[√] 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准予执行[√] 市人社局查明:风锐违法分别拖欠王海东5380元、刘希凡1400元、赵阳2600元、李超3042元、李少辉12400元、何妍14165元、段林利5566元、杨晓英11974元、何新锋14508元、王**光15221元、李玲玲17096元、刘茹7698元、任斐2306元、张国栋3143元、任扬17356元、肖承喜5000元、杨玲27380元、郭星14662元、黄子萱14440元、王西峰9940元、姜美生3200元、刘爱芳4000元、杨占玲5250元、李淑娥9500元、任平9151元、刘金琳6752元、刘珂5355元、王伟强11889元、李**18000元、李晓蒲556元、任富强14500元、廖龙飞5884元、张峰1681、何小妮4518元、张妮娜1406元、齐学巧2842元、陈路路4500元、刘光营4500元、高胜强3200元,合计321961元。 刘茹、李少辉、李玲玲、郭星、何妍、任斐、王**光、张国栋8人在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分别将风锐公司诉至本院,且本院就该纠纷全部进行调解并作出生效调解书,刘茹等8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人社局就王海东等31人即合计235270元的工资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铜人社监令字[2020]第19号责令改正决定书后,风锐公司逾期未足额支付上述王海东等31人的工资,市人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风锐公司向上述王海东等31人支付工资235270元,并按应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加付117635元的赔偿金。 王海东等31人未向本院提起诉讼,且风锐公司未向王海东等31人支付工资。 本院 认为 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作出的铜人社监理字[2020]第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被执行人风锐公司在整个行政程序中均认可拖欠王海东等31人工资的事实,在收到市人社局送达的铜人社监令字[2020]第19号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仍未按照该决定书进行支付,且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 结果 准予执行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铜人社监理字[2020]第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权利 救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 组织 审判长焦志成审判员罗红涛审判员杨敏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睿书记员康嘉仪 |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