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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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涉案房屋归还于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459527.83元,并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15650.12元/月的标准支付原告***逾期腾房期间的租金至实际腾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31640.65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0日的物业管理费17152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2元,减半收取5956元,由原告***负担1489元,被告***负担44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