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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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昌康洁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康洁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房产证号:房权证青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